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住所变更,致使甲方或丙方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困难时,丁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或丙方通知乙方,负责将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决定等文件送达乙方。
第二十六条 丁方承担本协议约定之担保责任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和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定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定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特培生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 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 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校修读期满,未获得专科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特培生免费教育,且须在修读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所有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教服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乡镇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