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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双语”特培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按照自治区特培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回所签订就业协议的地州乡镇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五年。毕业时由丙方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乡镇中小学任教。
  第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签订就业协议的地州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特培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报考脱产学历教育。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自治区安排,制定特培生培养规划;提出分年度特、分县市、分学科(专业)特培生招生需求计划建议,与甲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二十条 及时向甲方了解乙方签约报到情况,定期向甲方了解乙方在校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
  第二十一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特培毕业生到本地区乡镇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根据甲方提供的特培毕业生学业完成状况和履约情况信息,与有关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确保特培毕业生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接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二十二条 会同地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中小学为乙方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同本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培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丁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有义务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或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丁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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