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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双语”特培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八、各有关高校或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特培生”教育协议书签约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厅学生处或师资管理处联系。

  电话:0991-2891057(传真) 2865077

  附件:特培生协议书

自治区教育厅
2009年7月20日

特培生教育协议书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就业所在地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乙方担保人姓名或担保机构名称)
  担保人家庭地址或担保机构地址:            
  担保人身份证号或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         

  自治区决定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 “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旨在为南疆四地州培养高素质的中小学“双语”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为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关于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的通知》(新教高〔2007〕13号)要求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成就优良,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丁方愿意为乙方履约提供担保。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且丁方符合担保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生(以下简称“特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丙方提出的特培生招生分学科(专业)需求计划建议,与丙方协商确定在丙方所在地区的特培生招生计划,按需合理安排招生,确保特培生学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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