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双语”特培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新教传(09)157号)
有关地、州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山东理工大学:
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已经开始,为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关于实施南疆四地州农村中小学“双语” 教师特培计划的通知》(新教高[2007]13号)要求,做好2009级“双语”教师特培计划学生(以下简称“特培生”)录取签约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培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就业所在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各高校为甲方,“特培生”为乙方,就业所在地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丙方,担保人为丁方。《特培生教育协议书》由我厅提供格式,各有关高校自行印制。
二、有关高校在招生录取前,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校章的《特培生教育协议书》(一式五份)按招生计划数(含选择生)120%比例寄送就业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就业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特培生教育协议书》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时寄回相关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四、有关高校将由本校和就业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特培生教育协议书》(一式五份)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五、录取为“特培生”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本人签字(未满18周岁者须同时由监护人签字)、有关高校和就业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的《特培生教育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报到入学。
六、有关高校对“特培生”报到复查后,将四方签字、盖章的《特培生教育协议书》,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由担保人留存,一份寄送就业所在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请各有关高校将填写完整的一份“特培生”教育协议书于9月20日前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我厅将按实际签订协议书数量核报培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