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制,每个盟市选择2-3个旗县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建立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强化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作用,并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骗保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探索新农合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与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新一轮基本药物增补工作,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兼顾蒙药和中药,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自治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一是实行量价挂钩。全区统一组织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暂时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药品,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二是执行“双信封”招标制。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三是实行招采结合。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由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协调旗县市区国库收付中心统一支付药款。同时,采取由供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的办法,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保证蒙药医院制剂的供应和使用。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适应基本药物制度的新机制。从“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入手,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与管理,核实机构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核准功能定位。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调整新农合支付比例。探索建立稳定长效、多渠道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