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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3.加强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0〕3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站(点)设置,加强软硬件建设,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与乡村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乡村协保员在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4.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保险,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5.加强承保管理,推进承保规范化精细化。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保险标的数量、权属等要素的审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要规范流转土地农作物承保工作,对投保的集约化种植农作物,应核对其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确认为被保险人,基层政府及其机构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农作物尚未播种的,不得签单承保;在农作物生长后期,不得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农户集中投保。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收取投保人保费应出具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保险凭证;将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情况,统一纳入标的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

  6.规范查勘定损,着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

  7.统一赔付流程,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开理赔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农户赔款,统一纳入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召开较大或者重大赔案理赔情况说明会,说明查勘定损过程和赔款理算方法。要将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县级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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