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变更(包括隶属关系、矿井名称、生产系统、井口坐标、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
1.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2.有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吊(注)销
矿井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⑵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⑶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⑷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⑸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吊(注)销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⑹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矿井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
2.各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接到矿井申请后,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现场查勘核实,需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合格后,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申报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并注明接收时间、审理时限。
(三)审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