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建、新建工程,原则上按规划一并实施。

  第六条 未经规划报建批准的管线,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负责无条件拆除迁移。规划批准的临时管线,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或超过临时有效期的,应由管线产权单位(代表)无条件拆除迁移。

  第七条 以“实物还建”等形式补偿给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后,原有管线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若涉及迁改管线有回收价值,须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残值评估,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底价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处理,所得收入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书面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告知项目范围和设计要求。各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并书面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管线现状、迁移方案及扩容、新建管线情况。

  管线现状包括管线权属、性质、规格、数量、标准、使用状况等内容。

  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应包括管线规划要求、迁移管线规格、数量、方案,扩容及新建管线规格及数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管线现状、迁移、属于政府投资的扩容及新建内容,并明确投资估算。

  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但不属于政府投资的管线扩容、新建工程,立项报建手续从其管理规定。管线产权单位(代表)与市市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的编制工作。管线产权单位(代表)应积极配合,审核确认管线迁移、扩容及新建设计图纸和费用。管线迁移、扩容和新建的概算、预算计价依据为国家、省和珠海市地方现行的计价定额和相关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