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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在2011年3月10日前印发指导文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按照指导文本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序号。
  (二)权力名称。行政权力名称一般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规章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2009年3月12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确定的名称;行政征收征用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
  (三)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等,依据应当注明文号、生效或修改日期,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
  (四)自由裁量基准。对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至少分三档列明自由裁量基准,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可以适用省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也可自行规范。
  (五)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包括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以及内部承办机构的名称,并按法定、授权、委托的顺序排列。
  (六)备注。对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行使的权力事项,应当在备注栏中标明其他协办、承办机关的名称,包括市级其他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名称。备注栏也可标明其他需要简要说明的情况。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阶段(2011年3月10日前)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在本系统中选择1-2个法制水平最好的县(市、区)部门配合开展清理,抽调系统业务精英4-8名,集中到市级部门统一时间开展清理工作。并在2011年3月10日前将配合的县(市、区)局(委、办)和本部门分管清理审核的领导、负责牵头清理的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从事清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市、区)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前将本地负责清理审核工作的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审核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指导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3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印发指导文本,供各部门对照参考,并深入部门对清理审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出统一要求。
  第三阶段:清理阶段(2011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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