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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首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5000-7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7000(不含本数)-10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逾期非法居留90日以下,处警告;逾期非法居留91-120日,处以500-1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21-150日,处以1100-2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51-180日,处以2100-3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81日以上,处3100-4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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