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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五、乙方如雇用、容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愿意接受甲方和相关计生管理部门的处罚,负责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应如实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名册》,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弄虚作假,愿意接受党政纪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出现超生的,愿意接受市住建局对项目经理扣分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系统雇用流动育龄妇女名册

  填报单位(或工地、站、点)名称: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序号

姓名

婚否

身份证号码

招用日期

出具计生证明单位名称

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限

是否验证

补办证明日期

查环查孕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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