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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1)7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从2008年开始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和接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但作为临时过渡性措施,允许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利用闲置资源举办部分公办高考补习学校。2009年,我省及各市又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支持推动规范的民办教育机构逐步承担起高考补习的任务。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公办普通高中大规模招收往届生的行为,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师生、家长的充分肯定。为积极稳妥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

  根据我省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2011年是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招生的最后一年,到2012年秋季公办高考补习学校要全部退出补习市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已完成的撤销计划的基础上,按照我厅要求和各地实际稳步做好剩余公办高考补习学校的撤销工作。在撤销过程中,既要加快进度,又要扎实稳妥,切实有效地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及相关配套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坚决防止搞“突击式”撤销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撤销等行为的发生。

  二、确保公办教育资源完全退出高考补习市场

  撤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要确保公办教师、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校品牌等一切公共教育资源,全部退出高考补习市场,严禁利用任何公共教育资源继续参与高考补习,严禁以合作办学、改制或变相改制等名义继续举办补习学校。要妥善做好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教师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撤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后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特别是发挥好独立的校园校舍的作用,合理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布局,缩小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要支持鼓励规范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考补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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