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政府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总体安排,认真解决行政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行政学院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保行政学院依法履行职责。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公务员成长规律、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律和行政学院发展规律,着力构建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具有与政府建设和政府工作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建成有特色高水平行政学院,努力开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行政学院的性质定位,规范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四)行政学院是政府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的直属单位。
(五)各级行政学院由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行政学院;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行政学院,可在所辖各县(市)设立本级行政学院分院,行政学院分院同时是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学校。
(六)各级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按规定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领导人员配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本级行政学院(分院)的副院长。
(七)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1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2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我省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3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咨询。4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5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从青海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更加注重欠发达地区的科学发展,更加注重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更加注重公务员能力的提升,更加注重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特色,把行政学院建设成为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公务员教育培训基地、公共行政管理和政府管理创新的研究基地,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