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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认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省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认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省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通知
(鲁统字[2008]101号)


省直有关部门、直报单位:

  2007年初,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创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实施方案》,全省工商系统根据方案,按照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工商中心工作,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全面规范和改进了统计工作,特别在健全统计机构、理顺统计体制、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强化统计队伍建设、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07-2008年,省统计局、省工商局联合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分三批对市级工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系统)进行了考核验收,济南等16市工商部门被认定为市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92.9 %的县以上工商局被认定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达到了省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认定标准。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认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的报告》(鲁工商办字[2008]348号)的申请,省统计局研究决定,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省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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