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立足我区区情,分阶段制定、实施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各市财政收入状况,2011年,全区分三类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
第一类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市):在市辖区、县全面开展。
第二类地区(钦州、百色市):在市辖区进行试点。
第三类地区(北海、防城港、贵港、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各选取一个县或市辖区进行试点。
从2012年起,第二、三类地区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区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