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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2009修改)

  (三)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管理人员名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申报评选区级文明工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进行初评。
  初评应当在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40%时进行。初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初评小组。评审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与申报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初评日期由初评小组随机确定,提前一天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 经初评达到优良标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选。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区级文明工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3人以上检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二)检查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时进行,检查日期提前三天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报企业、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对初评结果进行验评,评定的分值以自治区检查小组验评的分值为准;
  (四)汇总评选结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提出本年度区级文明工地评选建议名单;
  (五)公示建议名单,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予以核实;
  (六)提出本年度区级文明工地名单,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获得区级文明工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该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其他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新开工项目在评标中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计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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