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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决定(2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管理,提高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自治区建设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新建建[2005]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乌鲁木齐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所在地和克拉玛依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EPC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业项目;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市政、园林工程项目。”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评选区级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评选区级文明工地,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增加第(三)项“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第一款增加第(四)项“项目管理人员名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第八条第二款增加“初评应当在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40%以上时进行。”

  五、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检查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时进行”。

  六、第十一条增加“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其他新开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新开工项目在评标中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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