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创建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高等院校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可本着够用和减少浪费的原则制定学生用水、用电限额指标,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向超用指标的学生按自治区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高等院校确定学生用水、电定额指标,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高等院校可按实际购进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或由供货方直接收取。
(三)高等院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学生同意的,可为学生代购教材。代购教材费按实际购进价格收取。
(四)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所需的床上被褥等用品,除公安院校外,均由学生自主购买,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其指定的销售商品。公安院校为学生统一配置服装及床上被褥等用品,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院校为学生实习时配备的服装、听诊器、针炙模型等用品,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或由供货方直接收取。
(五)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和意外保险由学生自愿办理,高等院校不得强行统一代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高等院校为新生和毕业生代办户口迁入、迁出和优惠制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伙食以及在部队的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人和居民身份证时,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院校不得另行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五、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民办学校(中等、高等院校)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5〕729号)规定执行,其它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高等院校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适时对上述规定进行完善。上述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