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9〕176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普通公办高等院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区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含义。
(一)服务性收费 是指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及社会提供由学生和社会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社会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等院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代收费 是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院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等院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教材费除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自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接受委托举办的培训班,其具体收费标准的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高等院校提供以下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一)高等院校为保证学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提供计算机上机上网、使用语音室、琴房、实验室、体育设施等不得收费。
(二)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高等院校图书馆为本院校学生、教职员工正常完成教学、学习提供资料检索、查询等服务不得收费。
(四)高等院校为在册学生、教职员工首次办理学习和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工作证等(银行发放的“一卡通”除外),不得收取费用和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