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司〔2008〕16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表格(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
(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培训、考核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