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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一律实行“先补后占”,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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