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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计划与预算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计划与预算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山东省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8〕69号)和《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以及《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等办法、规定和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报送的18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的初步设计与预算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经研究,现将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下达给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初步设计与预算及专家对设计与预算提出的修改意见,抓紧组织修改完善项目设计与预算,凡上报的项目设计和预算与本次下达的不一致的,以本次批准下达的设计与预算为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与预算文本及图件(含电子文本,现状图要有测量单位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请于11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和施工图,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成立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严格按预算内容支出,无极特殊情况和自然灾害原故,一律不得随意变更。

  二、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档案制、审计制、廉政制等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务必要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和省政府〔2007〕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探索新时期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点项目,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规模效益。同时,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工作积累和提供更有效的作法和管理机制,切实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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