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各市(州)局直接到现场抽查240项(次),甘孜、阿坝局80项(次)。
  (三)省局直接到现场抽查不低于600批(次)。其中省局饲料工业处、市场与信息处各完成60批(次)、省饲料监察所、省兽药监察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防疫监督所各完成120批(次)。
  (四)初筛所用快速检测试剂条由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统一采购,各市(州)和省局有关单位根据全年任务分配量按季度到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领取。
  五、结果报送
  (一)各区(县)检测数据统一上报所在市(州)局,由各市(州)局汇总后上报省畜产品安全中心。各市(州)局直接抽检的批(次)和省局参与专项监测的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前将抽样单、检测记录表和监测结果报告单(见附件)报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二)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分别于3月、6月、9月和12月底前将各市(州)和省局相关单位的监测情况汇总报省局。
  六、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按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每次抽样必须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参加。
  (二)抽样比例
  根据商品猪养殖企业(场、户)存栏猪数量按照10:1的比例抽取,但最多每次不超过5头。屠宰企业(点)根据每批待宰猪数量(以产地检疫证为准)按照10:1的比例抽取,每批不超过3头。
  (三)样品留存
  初筛(快速检测)为阳性的可疑样品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30ml,一份留作复检样品,一份留作备份样品,一份留作确认检测。三份样品经受检单位代表和抽样单位人员签字封样后送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阴性样品不留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此次专项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目标考核。
  (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瘦肉精”专项监测,科学分配全年监测任务,保证每个季度的任务量相对均衡,每个养殖场(户)全年至少覆盖一次,避免专项监测出现盲段和盲区。同时要特别加强重要节假日前的监测。
  (三)检测对象限育肥猪(体重≥50Kg)和肉牛,不得对仔猪、种猪、奶牛等进行抽查。
  (四)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五)专项监测统一使用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提供的抽样单和检测记录表,并有两名抽检人员的签字和受检单位的签字盖章。
  (六)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附件
  监测情况报告单

  报送单位(盖章)      监测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监测地区(区、县)

受检单位(场、户)名称

受检单位地址

受检单位电话

监测数(头份)

不合格数

检出率

盐酸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盐酸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合  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