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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组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第二章 医疗机构预防处置医患纠纷的职责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服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护理等从业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和分管领导、医务、护理、门诊办公室、行风、保卫等部门以及临床、医技、药剂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医患纠纷预防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医患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保管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认真、妥善处置医患纠纷。对医患纠纷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治安案件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设置医患纠纷专门的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放置便于患者和家属查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投诉程序和途径等宣传、咨询资料,不得放置其他无关而可能用于攻击,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二级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患沟通部门,及时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全面执行省卫生厅《医院安全保卫技术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应按照《江苏省医院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规范(试行)》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建立医院内部安全防范系统。医患纠纷接待场所及容易引发事端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防范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安保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安保责任制;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警务室。
  第十五条 全市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事故责任险。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引发和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应按本单位医患纠纷预防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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