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8〕60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区公安(分)局、司法局,苏大各附属医院,各市属医院:
为有效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规范医患纠纷处置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和苏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规范医患纠纷处置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按照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组织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条 各级司法部门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将医患纠纷调解纳入到“人民调解”范畴,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预防和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