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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卫监〔2008〕23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二、轮岗(交流)对象
  从事财务、药剂、器械、耗材、基建、后勤等重点岗位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轮岗(交流)期限
  在同一单位同一个重点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交流)。
  四、轮岗(交流)方式
  1.轮岗(交流)一般采取调动、转任、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2.轮岗(交流)在本单位内部及本地系统内进行。
  五、轮岗(交流)的实施
  1.由人事、纪检部门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方案。
  2.单位内部进行轮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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