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8〕54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属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省纪委等十二个单位《关于开展制止党政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08]2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精神和《四川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则》(川委办[2008]14号)、中共四川省纪委等十二个单位《关于开展制止党政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川纪发[2008]2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外事外经工作,局人事劳动处负责引智工作和政审工作。出国(境)人员涉及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的,在报计划前应征求局人事劳动处意见。
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在政审合格后,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省外办或省外专局审批。
出国(境)申报及审核审批程序及护照的管理,严格执行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属人员出国(境)批件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党发[2005]7号)和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我局出国(境)备案人员因私护照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函[2006]254号)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工作。每年度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局计划财务处汇总,引智项目计划报局人事劳动处汇总,经局党组审核后报省外办或省外专局审定。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日期、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