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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和生鲜奶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奶站只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内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办理工商登记。

  3、对不符合条件奶站的关闭,各地要妥善处置,确保社会安定和行业稳定。各地在依法关闭不符合条件奶站的同时,要统筹组织符合奶站建设主体资格的单位收购奶农交售的生鲜奶,避免在清理整顿期间奶站间相互无序地争夺奶源和奶农无处交奶甚至倒奶等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新设立奶站的原则和要求

  (一)新设立奶站的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省级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是奶站建设的基本依据。

  2、保证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得到及时收购;方便奶畜养殖者交售生鲜乳;有利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发展。

  3、符合奶站建设的条件要求,有利于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4、奶站的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奶畜养殖布局和奶源规模相适应,有利于形成有序竞争的购销环境。

  (二)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奶畜养殖基地,发展“公司+基地+场(户)”的养殖模式,并设立与奶源配套的奶站。

  (三)奶畜养殖场建设的奶站,主要负责养殖场自身和带动、辐射的周边养殖户生鲜乳的收集和交售。奶畜养殖场自身的奶源量应当占到奶站收集、交售规模的50%以上。

  (四)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建设的奶站,其建设规模应当与本合作社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收购运输半径等状况相适应。大力支持分散的养殖户集中建设奶畜规模养殖小区,组建奶畜专业生产合作社并配套建设奶站。

  (五)除上述情况外,在全省奶站清理整顿尚未结束,奶站建设规划尚未出台之前,各地暂时不批准新设立奶站。

  三、关于生鲜奶的依法监管

  (一)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各地畜牧部门向奶站派出的驻站质量监督员,由省、市畜牧部门开展驻站质量监督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驻站质量监督员除必须切实担负起农业部要求的“五查”职责之外,还要做好协调处理奶站与奶畜养殖者在生鲜乳质量方面的纠纷,收集、反馈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等工作。

  (二)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市、县级畜牧部门要建立对奶畜养殖场(户)和奶站的定期巡查制度。巡查的主要职责是:对奶畜进行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及其他传染疾病检疫;督促养殖场(户)依法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监督执行奶畜休药期和产犊后7日内初乳的禁售;督察派出的驻站质量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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