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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用途应遵从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场成员在货币市场出现流动性困难及操作风险时,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辖内各分支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授权中心支行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发现辖区金融机构有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行为,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且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同业拆借业务的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授权的范围内,可临时调整金融机构同业拆借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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