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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证券公司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辖内各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受理其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提交报告,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市场成员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报告的,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三章 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是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研发,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于中国货币网,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融资报价、备案系统和备案监管系统组成。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江苏省辖内各分支机构办理资金拆借电子备案不承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风险,也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具备同业拆借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法人或全国性商业银行授权一级分支机构,可通过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但市场成员之间的同业拆借不得通过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进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已成为市场成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法人或全国性商业银行授权一级分支机构,因大额支付系统或同城资金清算头寸不足,本行系统内无法解决时,可与其他市场成员通过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办理隔夜拆借业务,但须事前由拆入方书面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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