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于批准文件下发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含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备案。
(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需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批。
(三)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需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批。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批,并将申请材料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第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须按以下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除向人民银行提交《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第
五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近期的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报表、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应包含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人员职责、简历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务公司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关于印发<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94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