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规范江苏省辖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维护江苏地区金融稳定,我分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相关单位。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辖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在江苏省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设立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
第八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可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附1)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提出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银行业机构获准在南京地区筹建法人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后,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交有关筹备工作的报告,并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
银行业机构获准在江苏省其他地区筹建前款新设机构的,可参照上述程序与拟新设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接洽。
第十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建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告知制度,在首次会见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为保证及时开业,新设银行业机构应在筹备阶段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在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反假币、征信、反洗钱等方面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在南京地区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新设银行业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集中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附2),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设立前款银行业机构的,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有关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应按照法律法规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并报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新设银行业机构顺利开业,新设银行业机构在提交总申报书时,应同时提交下述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
(一)金融统计业务;
(二)会计资料备案;
(三)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四)接入城市金融网;
(五)组织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编制“假币”印章代码;
(六)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
(七)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
新设银行业机构在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增加有关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首次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加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服务体系总申报书;
(二)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要认为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后,根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流程,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审核后,统一向新设银行业机构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