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农业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人员保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4 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