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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3.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5.1.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 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2.1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2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3 指挥协调
  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农业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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