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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检测机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4.3.1.1 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4.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4.3.1.3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3.1.4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1.5 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4.3.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 报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4.3.2.1 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2 发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3.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3.2.4 省农业厅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3.3 报告时限要求
  4.3.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2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3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3.4.4 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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