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2.1.3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1.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2.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2.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3.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4.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农业厅成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农业厅应急指挥部是全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1 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Ⅱ级以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3.1.1 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厅长担任。
3.1.2 副总指挥:由省农业厅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厅办公室、法规处、国合处、计财处、科教处、粮油处(省农技总站)、经作处(省园艺总站)、土肥生态处、农场局、驻厅监察室、植保站、植检站、药检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土测中心、信息中心、宣传中心,以及发生事故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4 农业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