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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3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06]31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川府发[2005]18号)、《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33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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