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各市、区推荐的先进集体,由市爱卫办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力量考核抽检,以抽检达标比例确定正式上报名额,并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4.评选对象重点放在基层单位,推荐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先进工作者须征求同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意见,推荐比例不得超过受表彰总人数的20%。
5.为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卜秋任组长,吴菊铮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谢剑峰任主任,张清任副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爱卫办,联系电话65214977。各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班子。
五、奖励办法:
1.评为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的,由市爱卫会和市人事局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发给奖牌。
2.评为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的,由市爱卫会、市人事局联合下达表彰决定,并颁发奖励证书。
六、其他:
1.2008年12月31日前,各市、区上报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单。
2.2009年1月底前,市爱卫办和市人事局抽检,会同各市、区初步确定报批名单。
3.2009年1月底前,由市爱卫会、市人事局审定,并适时予以表彰。
4.评选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一、评选标准
二、推荐名额安排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评选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评选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
1.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积极组织发动,2007、2008年连续评为县级、区级爱国卫生先进,在巩固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2.积极投入爱国卫生工作,制订计划,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评比交流活动,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卫生镇村、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除四害、单位卫生管理、建设健康城市等方面成绩显著,为本地区、本系统名列前茅的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评选苏州市2007~2008年苏州市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
1.积极投入爱国卫生工作,在组织发动、科学管理、监督检查、理论研究和执行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2.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为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指导,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的提高显著成绩者;
3.各级爱国卫生的管理人员或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为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创卫、除害、单位卫生、健康教育、健康城市及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中显著成效,并受到干部群众好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