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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评选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生产)者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评选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生产)者工作的通知
(市爱卫会〔200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两年来,我市城乡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卫生城市步伐,提高城乡整体环境质量的决定》,坚持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利用爱卫网络,发动群众,积极投身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自觉参与创建卫生镇村活动,大力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发扬成绩,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两年一次的评选活动,评选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这次评选2007~2008年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市区及各市范围内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工厂、公司、二星级以上宾馆、大中型商场(零售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摊位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车站等各类大中型企业单位和各级机关、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评选先进集体范围;
  2.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市、县级市、区和街道、乡镇的爱卫会委员、爱卫办工作人员、单位的负责人、卫生专业人员及行业卫生管理人员,列入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范围;
  3.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在分配名额中评选。
  二、评选标准:
  见附表一。
  三.名额安排:
 
 苏州市2007~2008年度爱国卫生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300名。见附表二。
  四.评选方法:
 
 1.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的评选工作,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名额安排到各市、区。各市、区推荐时应主动征求被推荐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2.被推荐的单位、个人均须填写统一的登记表,由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各市、区爱卫会及人事局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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