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卫监〔2008〕24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争创文明卫生行业,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进一步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
二、待岗内容
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实实行待岗:
1.因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且责任在医方的。
2.不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扯皮,延误对病人抢救治疗的。
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服务对象或家属钱物的。
4.在业务往来、工程建设和药品、器械、耗材等物资购销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私自向患者及患者家属介绍、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及各类保险等而从中获利的。
6.出具与病情不符的人情诊断、人情病假等医疗证明的。
7.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8.将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9.因违反医疗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生医疗纠纷的。
10.违反“三合理”规定,被认定为开具“大处方”的。
11.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12.其他有损单位、行业形象、信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处理办法
1.一次申告待岗时间一般为15天,最长为3个月。
2.接到申告后,由单位纪检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申告事实后,经集体研究,按一次申告待岗规定处理,并记入本人《医德档案》。
3.工作人员受到一次申告待岗处理后,在原单位接受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对自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检查,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工作人员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取消当月、当季所有奖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如一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视情给予转岗或下岗。
5.进修实习人员受到一次申告待岗处理,取消进修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