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县级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法〔2010〕55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__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2:非营利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国税□ 地税□
单位名称
| |
业务主管单位
| |
经营范围
| |
宗旨
| |
设立登记时间
| |
登记管理机关
| | 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市级 □;区级或县市级 □
|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 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 联系人职务
|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是否符合条件
| 依法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 □是 □否
|
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 □是 □否
|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
□是 □否
|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是 □否
|
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是 □否
|
投入人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是 □否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是 □否
|
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 □是 □否
|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是 □否
|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及所申报的免税资格资料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认
定
机
构
认
定
意
见
| 民政部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国税部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地税部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