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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2万元的,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至3万元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至5000元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限期未改正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二)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限期未改正的,处1000至5000元罚款。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对第一次违法的,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对第二次违法的,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0%至40%罚款;对第三次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三)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每头处50元罚款,一次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在3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四十一、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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