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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二十七、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二)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罚款;

  (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八、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二)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的处10万元罚款,对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九、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擅自转移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二)擅自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三十、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三)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四)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并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十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兽药原料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建议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二)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属第二次违法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十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第一次违法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对第二次以上违法的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畜牧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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