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三)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每缺一项,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作任何包装、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的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2、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3、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二节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2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数额在2万元至4万元的,处4000元至7000元罚款;
3、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处7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章 畜牧兽医
第一节 违反兽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二十一、《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