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成农办〔2008〕82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经市农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章 种植业
第一节 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5万元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1、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至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至1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至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1000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7至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9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至4万元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生产种子面积20亩或数量3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种子面积20至50亩或数量3000至75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生产种子面积50至100亩或数量7500至15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生产种子面积100亩或数量15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1、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0至3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3000至5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5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1、经营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有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1、经营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每缺一项,处以1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处以5000至1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