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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2.专业结构:
  根据居民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变化,结合市区各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血液、肿瘤、生殖医学、心血管、骨科、消化、神经、心理卫生、核医学、超声技术、中医骨伤、中医脾胃等重点学科,同时建成相应的质控和会诊中心,使之成为苏南地区并向全省、全国辐射的医、教、研中心。
  各市、区级综合(中医)医院以临床诊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成为本区域医疗中心。对服务人口达到100万以上、区域内医疗服务网络健全、发展良好,县市级医院可按照三级医院标准建设。
  对服务人口在20万以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良好,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一级(或未定等次的)医院可按二级医院标准设置,但仍需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励兴办上规模、高水平的口腔医学、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不含性病)、中医、康复、护理院等专科医疗机构。
  严格控制传染病诊疗机构。全市设置1所市级传染病医院(市性病防治中心),建成全市传染病、职业病的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各县级市在综合医院附设传染病分院或病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包括原发热、肠道、呼吸道门诊、传染病科);综合医院、镇卫生院设置感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心镇卫生院可设置性病门诊。
  3.投资结构:
  新增综合性医院以公立和民间资本并存,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上规模,上档次的高水平有特色的专科医院。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以公立为主,社区服务机构的存量进行结构调整。
  ⑴市政府、县市政府各举办1所以上综合医院,办好传染病医院(分院或病区)、精神病医院(病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急救、采供血机构;镇(街道)政府举办1所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⑵鼓励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

  二、实施措施
  (一)加强全行业管理
  1.切实转变卫生行政职能,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卫生全行业属地管理,营造多种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2.进一步完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改善服务、强化监督、统一受理、分级审批。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
  3.建立医疗机构自治组织,成立医院协会和社区卫生协会,引导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二)深化医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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