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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⑺《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⑻《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⑼《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⑽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卫生服务需求:
  根据2008年全国卫生服务抽样调查结果,两周患病率为18.9%,两周就诊率为14.5%,年人均就诊3.8次,年居民住院率为6.8%。
  2008年苏州市居民前十位死因分别为: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病、心脏病、损伤和中毒、消化系统病、精神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及免疫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病、神经系统疾病。
  (五)设置框架
  1.空间布局:
  综合和专科医院:
  (1)规划控制区内:古城区内及环古城运河旁主干道(即北环路、莫邪路、南门路、盘门路、阊胥路、广济路)沿线两侧为规划控制区(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区),不再增设任何类型的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机构总体规模不再扩大,并鼓励该区域内现有的医疗机构外迁。在规划控制区,医院数控制在17所以内,不再增加;2年内,总床位由6130张减少到5000张左右;鼓励现有医院通过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形成学科和规模优势。
  在市广济医院和高新区安康医院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古城区外择地建设苏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规模为1000张床位;市立医院东区建成苏州市肿瘤诊疗中心。
  市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附设的传染病区迁出古城区。
  (2)规划控制区外、环路以内区域:机构设置总数控制在6-8所,床位总数1500张左右;现有医院予以保留或重组,可增设1-2所护理院和1所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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