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全市共有医院132所,公立医院44所,占33.3%;床位19044张,占72%;执业医师6920人,占74.9%;注册护士8170人,占77.4%;其中民营医院88所,占66.7%;床位7415张,占28%;执业医师2326人,占25.1%;注册护士2382人,占22.6%;市区共有执业医师6871人,注册护士6648人,市区内床位数14307张。市区已建立护理院11家,总床位数为1838张。
其中全市已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7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120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9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已超过50%以上。
(二)总体目标
1.到2010年建成卫生资源优化、结构合理、专科齐全、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内居民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富有苏州特色的现代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10年,全市每千户籍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5.9张、每千户籍人口拥有卫技人员7.1人、每千户籍人口拥有执业医师2.8人、每千户籍人口拥有注册护士2.6-2.8人。
3.到2010年,全市非公立医院占医院总数的70%,非公立医院增加到95所,其床位数达到9000张,占床位总数的32%。
4.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量占总量的60%,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量占总量的30%。
(三)设置原则
以政策引导、按需发展、优化配置、高起点和适时调整为基本原则。
1.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打破条块分割、隶属关系、所有制界限,鼓励资源整合,构建由综合及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医疗服务体系。
2.坚持以公立机构为主导、以非公立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3.根据《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和苏州古城整体申报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古城及周边一定距离内严格限制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
4.鼓励举办上规模、高起点、有特色、填补市内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举办低水平、无特色、小规模的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的选址应符合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和绿化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营造人性化服务空间。
(四)设置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