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


  1. 出版报型、刊型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一式五份),写明编辑宗旨、主要栏目、编辑部人员情况、发送对象、经费来源等项目,经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发四川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02-XX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应符合全省报、刊型内部资料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2. 出版图书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须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文(图)稿,经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报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经审批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可到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登陆www.cdbpp.chengdu.gov.cn(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cdzw.gov.cn(成都市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取得。

  目前,我局正在开发建设网上审批办证系统,待该系统建成后,有关网上申报办证事项将另行通知。

  未按法定程序编印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遵守委印承印要求

  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务。成都市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名单,可登录www.cdbpp.chengdu.gov.cn(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网站)查阅。

  未按承印规定和要求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遵守相关出版规定

  各单位在编写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还应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