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些年来,我市绝大多数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基本上能遵守有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有少数单位,尤其是个别主要党政机关在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仍然存在着对法规认识不清、对编印程序了解不明的现象,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编印论文集、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宣传手册等等。这种行为既违反了《
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又损坏了成都党政部门的整体形象。
为帮助各单位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行为,依据国务院《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准确把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围和类型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诸如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画册、会刊、志书史料、指南、论文集等,都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畴;“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诸如《政务信息》《机关情况》《内部通报》等。
从形式上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报型、刊型和图书型。
二、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和新闻出版总署《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九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审批机关是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或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因此,凡编印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准印证: